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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场上演“窃听风云”组织考试作弊获刑

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科技发展,各类电子作弊设备五花八门,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发现“商机”,利用各类电子设备组织考生驾考作弊并以此牟利。组织驾考作弊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起,罗某平利用清远市连州市部分摩托车驾驶证考场管理漏洞,购买了15套共价值人民币28500元的作弊设备,伙同王某丰等人多次“帮助”30余人次考试作弊并从中牟利。黄某略则组织朱某霞等人在河源市东源县做题,充当“枪手”,将答案通过互联网传送至清远市连州市相关考场作弊学员处,为罗某平组织的作弊学员提供“帮助”。

判决结果

连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平、黄某略等14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罗某平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黄某略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古某豪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陈某锋判处拘役六个月,同时对14名被告判处罚金5000元至35000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及没收作案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考试作弊是违法犯罪行为。驾考人员以作弊的方式参加考试,侵害的是国家的考试制度,此种行为还可能会诱发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不仅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同时还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危及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法律将会严惩不贷。驾考从业者应坚守从业规范,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考生也要遵纪守法、诚信考试,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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