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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年07月18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服务质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部修订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yanjy@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车辆处(邮编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

交通运输部 

2019年7月15日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服务质量,2016年交通运输部启动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部令)修订工作。修订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行业改革成效和管理实际,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驾驶培训需求,2015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制度改革,提出了要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和驾驶培训监督机制、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保护学员合法权益等重点工作任务,且明确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改革以来,相关举措得到了有效落实,且成为行业普遍做法。20189月,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要优化准入服务,提出: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三是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五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88号、国发〔20183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有必要对51号部令进行修订。

二、修订思路和原则

(一)修订思路

此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兼顾、惠企便民、提升质量的修订原则,兼顾培训质量与服务质量并重的管理理念,突出驾驶培训信息化管理和信用管理,构建以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为主,行业自律、学员评价协同共治的管理体系。

(二)修订原则

此次部令的修订,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1.统筹兼顾。此次部令修订,既要统筹处理好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紧密衔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88号和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也要结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新形势需求,加快互联网、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和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监管方式和制度创新。

2.惠企便民。此次部令修订,从制度上保障行政审批提交材料简化到位、行政审批时限缩短到位、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到位,给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更多自主经营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网络远程学习、学时预约等便利学驾措施,赋予学员更多自主选择权,让改革和发展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3.提升质量。此次部令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行业普遍存在的培训质量不高和服务质量不优为重点,对教学不规范、服务态度较差等影响培训与服务质量的行为,丰富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全面提升培训与服务质量。

三、修订过程 

20165月以来,51号部令修订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专项调研阶段。修订组商定了修订思路和修订大纲,赴四川、安徽、江苏、陕西、云南、上海等省(市)开展部令修订专项调研,梳理驾驶培训行业存在实际问题,以及收集整理各地的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起草修订阶段。修订组根据调研情况,结合行业管理实际,修订51号部令,并召集行业有关专家对部令修订内容进行专题研讨,形成讨论稿。

(三)意见征求阶段。修订组基于形成的51号部令讨论稿,分别于20168月至12月两次征求了各地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修订组于20171月至4月分别征求了社会公众、国家相关部委、以及部法制司的意见和建议(有效意见331条),根据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

(四)修改完善阶段。根据国发〔201835号优化准入服务文件精神,修订组结合当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面临形势和挑战,对51号部令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现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对51号部令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前总共755条,修订后总共761条。其中,修改了38条,增加了10条,删除了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逐条对照落实,优化准入服务。严格落实国发〔201835号文件优化市场准入改革举措精神,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中逐条对照衔接。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精简审批材料,简化申请人提交材料数量,对于营业执照、安全驾驶经历等许可机关可以采用网络在线获取核验的材料,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业务办理进度。大幅压缩许可行政审批时限。加强驾培机构经营行为和教练员从业行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监管方式创新。

二是巩固改革成果,优化培训市场。总结国办发〔201588号改革成效,在修订中固化了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驾驶培训市场预警机制、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违规培训责任追究等改革成果。明确了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的总要求,建立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的预警机制。研究提出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练员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对象名单制度,健全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手段。强化计时培训系统应用、健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体系,完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发现教学过程中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等情况的,依法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净化驾驶培训市场。

三是推进惠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取消驾培机构规模和培训车型种类挂钩的规定,赋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更多自主经营权。进一步放开从业资格培训市场,取消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与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挂钩的规定,积极回应从业资格培训市场需求。大力推行网络远程学习、学时预约、先培训后付费等便民利民措施,赋予学员更多自主选择权,优先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落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管理行为。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学驾体验。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教学不规范、服务态度较差等影响培训与服务质量的行为。研究提出了教练员教学服务规范、教练员档案管理、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等制度设计,增加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公示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内容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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