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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替考也违法 双方有责都受罚

时间:2019年10月08日 来源: 新余新闻网 

案情简介:2018年新余交警4月23日上午10时许,新余交警车管所组织驾驶证满分学习理论考试(科目一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对考试成绩等材料复核清分时,发现曾某某科目一考试成绩单原始照片和考试过程中抓拍的照片不一致,经确认曾某某的满分学习考试(科目一考试)存在替考行为。

案件结果:曾某某和袁某某犯代替考试罪,2018年8月6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某和袁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单处罚金100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行以来,我市宣判的首例代替考试案。替考是指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是考试作弊中的一种表现,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属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往对于考试作弊,最多只能依法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201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从此,代替考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代替考试行为入刑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四类,一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是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是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这四类考试中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应试者、替考者(平常所说的“枪手”)外和组织者三类。本案判处的被告人曾某某是应试者,袁某某是替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特殊技能测试。袁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替曾某某考试,所以双方都构成代替考试罪,法院依据其犯罪事实和国家法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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