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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函

时间:2019年08月02日 来源:秘书处 


附件: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1.建议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的”字删除。

2.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建议修改为: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技能教育活动。

理由:驾驶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驾校同时具有市场属性和教育属性。驾驶培训机构是经营性企业的同时,还承担着驾驶技能教育的职能。这对提升我国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有益。


二、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

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建议修改为:获得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理由:“一级、二级、三级”已经包括所有级别驾校


三、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十条第(四)款

1.关于教练员聘用条件,建议加入“无交通违法满分记录或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理由:《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第8项任务 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2. 建议仍保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理由规定现改为“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女工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岁就不能做教练员了。如此就涉及到很受学员欢迎的女性教练员,那只能工作到50岁。这样对受欢迎的女性教练员是一种教学资源的浪费,因为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A照的女性也要到60周岁才降级的。 


四、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条第(六)款

建议将“车载计时计程终端”修改为“车载计时计程终端设备”


五、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三条第(七)款

建议删除“购置承诺书”

理由:有些申请人可能会不按购置承诺书的承诺,少购置车辆。


六、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议将“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修改为

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相关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理由:明确注册登记机关


七、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五)款

建议将“在教练员失信对象名单有效期内的”,修改为“在教练员失信对象名单期限内的”


八、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议将“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修改为:“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


九、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议加入(六)做与训练无关的事情、(七)搭载与训练无关人员

理由:有些教练员训练过程中做一些与训练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睡觉等行为,影响安全和教学质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十、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建议保留原第二十四条

理由:《教练员证》取消后,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就成为了重要的管理抓手,也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


十一、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议保留“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


十二、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议将“结业证书”修改为“单科结业证明”。

理由:异地分科目考试可办制度的实施,对驾驶培训结业方式提出了相应的挑战。为了便于责任倒查和退费转学制度,建议把法规中的“结业证书”修改为“单科结业证明”。


十三、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议将“未落实教学大纲学时要求,缩减培训学时的”修改为:未落实教学大纲要求,缩减培训学时或不按大纲规定内容进行教学的

理由:有很多驾校并没有按《大纲要求》的教学内容教学,如“不少于6学时的理论课课堂授课”和“不低于4学时的模拟器驾驶”这些内容都被省略了。特提出本条修改建议。


十四、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七条 第(十三)款

建议将“教练员饮酒后执教、不系安全带执教或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教学岗位的”修改为:教练员饮酒后执教、不系安全带执教、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或做与教学无关事情的

理由:有些教练员训练过程中做一些与训练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睡觉等行为,影响安全和教学质量。发现此类事情应予处罚。


十五、第六章 法律责任

建议增加:以网络、电视、广播、宣传单等方式进行招生虚假、夸大宣传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地点、收费、考试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它宣传欺诈行为的。

理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近年来,有一些不规范经营的互联网学车平台和驾校,利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进行招生宣传欺诈。故在处罚条文中应加以明确。


十六、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五十六条

建议增加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暂停受理报名业务”(即:停止其学员信息录入计时培训系统)

理由: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所述的违规情况,是性质及其恶劣的违规行为,本规定的处罚力度过轻,违规者承担的违规成本不高,不能有效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十七、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第(十二)款

建议将“存在教练员等 工作人员索取、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修改为:存在教练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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