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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追责升级,驾培行业尽职方能免责

时间:2018年08月03日 来源:刘治国 熊燕舞 

事故猛于虎  追责猛于虎

8月1日下午,在广东惠东县X210线平海镇油麻园村路段发生一起水泥槽罐车侧翻,压倒两辆小车的交通事故。事故导致9人死亡(其中1人送院途中死亡,8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

7月30日19时,陈某某(女)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先后与4辆机动车及行人相撞,截至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3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损坏。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中。

生命至上,人命关天。短短几天时间里,发生的一桩桩事故悲剧,让人不由地扼腕叹息。而作为驾培从业者,我们还不由地要担心肇事学员的具体情况,担心追责调查的揪心的结果。

再来看去年的一起交通事故:2017年6月14日上午,黄石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李保华驾驶借用的鄂B8ZP22号小车,在蕲春县狮子镇登龙垸村其亲戚家吃完早席后,载其亲戚李晓玲等5人返回卢槽村。9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村级公路登龙垸6组新屋湾路段上坡弯道处时,车辆冲入道路左侧水塘中,造成车上2名乘坐人当场溺水死亡、3名乘坐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驾驶人李保华于2016年8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落水后被救起。深度调查报告表明,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技术生疏,载客超员,遇复杂路况处置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冲入水塘。经过主管部门的调查,认为“驾驶培训把关不严,监管流于形式”,培训科目教学未完成、培训档案弄虚作假、运管监督管理不力、培训档案资料不全。

报告要求,黄冈、黄石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督,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规范对培训记录的审核签证。建议省道路运输监管部门对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整改,完善管理制度,杜绝培训记录事先签字、盖章以及只收费、不监督、不管理等问题发生,确保驾驶培训严格规范。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溯源”管理,追究运管、驾校责任早就不是新鲜事了。近年来,有关部门为此颁布的规定,可谓不断升级,严上加严。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 》更是让驾校被“追责”可能性骤然变大。对此,运管部门、驾校均须谨慎,唯有“尽职”方可实现“免责”。

 

文件要求多  驾培责任多

近年来,国务院、交通部、公安部分别或共同颁布了多个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对驾校进行追责的文件,分别是: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第三条第(七)款规定:

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第16条规定:

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到外地招揽学员,以及存在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交运发〔20133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各地要协助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培训过程责任倒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和139号令)规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第(三条)第19款规定:

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建立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

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第八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违法违规培训监督查处力度,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非法培训行为,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对于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驾驶培训机构人员等篡改和伪造培训数据,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76月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更是“史无前例”地细致明确了事故追责驾校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深度调查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1082)调查之外,还应当重点开展以下调查:

一是驾驶人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事故记录及处理情况,驾驶培训、考试、审验、从业资格及参加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事故发生后的安全防护和自救互救情况,以及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其他因素;

二是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情况,是否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是否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等情况,是否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等。

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追责驾校的政策变化是倒逼驾校保证教学质量,其趋势将越来越严格。

 

让管理尽职  让证据护体

客观分析,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偶然因素,也有必然因素,很多都是驾校所无法控制的。但事实是,国家不但追责驾校,对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和发证机关同样也规定了责任倒查制度。纵然有千万个理由,不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是国家法规和政策所不允许的,这也是驾校不能回避的社会责任。

这几年,在各地走访中,我们也听到一些驾校和运管部门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也牵涉其中,被处以刑罚的案例,让人不胜唏嘘。

从字面来理解,所谓“尽职”是指做好职责范围内应做的事;所谓“免责”是指发生责任事件后,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其他特殊规则,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综合来看,这两个词汇特指发生责任事件后,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相关责任人已在职责范围内做出并做好应做的事,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来看,运管相关科室、驾校经营管理者和教练员(尤其针对一些学时没有对接的地区驾校),应该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抓好日常教学培训工作。驾校应认真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开展培训,不得减少培训项目,不得进行学时造假,更不能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等。此外,还应注重培养学员事故发生后的安全防护和自救互救知识及技能。

2.驾校和学员须认真签订培训协议。由于现在全国都实行学员自主网上约考,那些学时没有对接的地区的学员,大都没有学满学时就自行到公安12123平台约考,车管部门没有审验学时就自动受理,而驾校也无可奈何。对此,驾校应该在学员报名时,就和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其中可以备注一条:“如果学员没有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学满学时取得结业证书、没有经过驾校同意自行约考,由其自行承担所有后果,驾校概不负责”。

3.必须建立和妥善保管学员档案,增强证据保存意识、档案留存意识,有助于厘清责任。驾校应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1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立学员档案,包括《学员报名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预约记录、收费结算收据等,保证其真实有效,并且保存期不少于4年,主动将《培训合同》、《培训记录》报运管备案。相关部门倒查事故问题的时候,千万不要伪造笔迹。

4.运管部门必须同样具备证据保存意识、档案留存意识。主动作为,遏止“黑教练车”的滋生,督促计时系统正常使用,监督落实《培训合同》制度和培训档案制度,将《培训合同》和《培训记录》一并存档。

驾培行业作为特殊的教育培训行业,目前累积的风险越来越大,除了市场经营等风险外,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也是悬在驾校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运管部门、驾校经营管理者必须学会合理合法保护自己,不能罔顾法律追责风险。唯有“尽职”方可“免责”,唯有“安全”方能实现永续经营。

(驾校联合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冯晓乐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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