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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年08月02日 来源: 交通运输部 

各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现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考务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5299035。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18年11月9日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加强机动车驾驶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素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是指使用机动车辆及辅助教学设备,为培训对象传授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安全驾驶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 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等5个等级。

第四条 五级、四级和三级教练员职业资格评价方式为职业技能鉴定,二级和一级教练员职业资格评价方式为职业技能鉴定加综合评审。 
经评价合格的教练员,按规定程序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技能鉴定

第五条 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由符合《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且经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业资格中心)审核通过的鉴定站实施。

第六条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教练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政治合格; 
(二)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 身体健康; 
(四) 3年内无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 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七条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教练员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相应级别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八条 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原则上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操、答辩等方式。

第九条 各鉴定站根据鉴定需求和本站实际,制定并发布鉴定计划。鉴定计划应包括鉴定级别、鉴定时间、考点设置、报名时间、报名地点、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采用纸笔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的鉴定站,应指派专人接收、保管、分发考卷。试卷保管场所应符合保密要求。 
采用计算机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的鉴定站,应指派专人负责考试系统和机房的管理维护。机房应符合考试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教练员技能操作考核须有3名及以上考评人员同时进行考核并签字确认。 
考评人员应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考评人员证书(聘书),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 省级教练员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应派遣质量督导员对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进行全面督导,并对督导情况进行总结。质量督导员应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质量督导员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根据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适时安排鉴定巡考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教练员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和教练员鉴定站应根据鉴定考务工作规程,在理论知识考试后30日内完成技能操作考核、阅卷和成绩登录等工作。


第三章 登记服务

第十五条 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自发证之日起每3年登记一次。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练员,应进行登记: 
(一) 取得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90日内; 
(二) 距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90日内; 
(三) 工作单位变更。

第十七条 申请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的教练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持有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 具备履行教练员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 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在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系统中进行。教练员在登记时应在线填写证书登记申请表,并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电子版、身份证电子版、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电子版、继续教育证明电子版一并上传至系统。经审核合格后,由申请人在线打印登记服务证书。

第十九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登记资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六)其他不宜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建立教练员登记服务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用人单位可在交通职业资格网查询相关人员的登记信息。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取得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教练员,应参加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继续教育周期为1年,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继续教育方式包括面授培训、网络学习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面授培训由各地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二)网络学习可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教练员网络学习平台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经授权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可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教练员网络学习平台查看本地区(单位)教练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将相关数据下载至相关管理系统。

第五章 从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履行教学义务,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为教练员创造良好工作生活条件,加强教练员从业服务,支持教练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完善教练员从业信息和信用档案,并及时通过驾培监管平台上传有关信息。 
鼓励机动驾驶培训机构从取得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登记和继续教育的从业人员中择优聘任,聘请具有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结业考核员。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把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情况、登记情况从业情况、信用考核情况纳入教练员公开信息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鉴定站应根据教练员的职业特点和从业状况,主动做好鉴定后续服务、从业信息跟踪、职业分析研究、信用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将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继续教育的相关数据纳入国家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部人事教育司、运输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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