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自律公约》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创造本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树立驾培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我国驾培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培训分会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业务活动的我会会员行为准则和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公约的基本准则是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我们也向全国驾培机构同仁发出倡议,承诺加入本公约,共同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行业经营行为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安全、诚信、文明、服务、自律”的驾培行业文化,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有关政策、行业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培养一生无事故的好司机”为行业目标,切实肩负起“教车育人、服务社会”的社会责任,依法文明诚信经营,提供优质培训服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坚持依纲施教,秉持“让每位学员平安出行”的教学宗旨,在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时,不但要培养学员的专业驾驶技能水平和能力,也要重视学员的安全文明驾驶意识教育和交通守法综合素质提升。
第五条 严格执行《价格法》规定进行透明诚信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增加收费项目,明确公示驾培机构培训能力、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及标准、异地转学及退费管理制度。
第六条 秉持“让每位学员满意和感动”的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拒收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人员报名学车。
第七条 加强对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教练员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评议,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服务质量。及时教育和处理违规违纪教练员,不姑息迁就。
第八条 在经营过程中,重视和正确处理好学员的投诉问题。建立投诉处理机构,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学员培训服务投诉,公开驾培机构投诉电话和其他方式,及时解决培训纠纷,保障驾培机构与学员双方的合法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积极主动采取科学、先进的培训技术和手段,使用规范的计时车载设备;积极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保护环境,努力推进绿色驾培。
第三章 行业竞争行为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公平竞争及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本企业相关业务宣传报道。在宣传推广、媒介报道时不违反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传播先进的企业文化和弘扬行业正能量,不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欺诈消费者,不发布低级趣味的图文信息。
第十一条 尊重同行,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团结协作、和谐发展,共同进步。不以任何方式诋毁、贬低同行。
第十二条 坚决抵制以牺牲培训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随意降低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努力缔造行业品牌,共同打造品牌行业。
第四章 人员聘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行业内部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遵守职业道德,对本单位的教练员和其他员工要真诚相待、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 不违反竞业限制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聘用同业人员。遵从行业信用管理,不聘任有违法违规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从业人员,实现人才合理规范流动。
第十五条 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努力为学员提供满意的服务。驾培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要廉洁自律、文明施教、尊重学员、热情服务、不吃拿卡要、杜绝简单管理和粗暴教学。
第五章 公约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培训分会内设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日常业务由秘书处协调。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监督、解释和修订;负责监督会员单位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履行行业公约情况将作为行业协会会员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对公约执行表现突出的驾培机构,驾驶培训分会可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在行业内外广泛宣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成员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经查证属实,并提交理事会办公会同意后,可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会员单位都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本单位员工按照本公约之约定从事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 本自律公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政策变化及时修订。